轮胎企业涉“生命权”纠纷
不久前,河北飞跃轮胎有限公司被起诉涉生命权纠纷一案迎来判决,该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年8月1日,飞跃轮胎公司因修补厂房窗口找到包工头赵素振,并签订了《窗口修补协议》。
3天后,赵素振雇佣赵振英在飞跃轮胎公司从事修补窗口工程,干活时,赵振英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
他先后被送往河北新乐市医院和河北医科大学三院进行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后,赵振英于2013年5月20日死亡。
一周后,赵素振与赵振英家人达成协议,赵素振拿出17.5万元赔偿款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
赵振英家人还为赵素振出具了“保证书”。内容包括,不管法院是否判决赵素振承担赔偿责任,赵振英家人保证不再向赵素振索要判决书上判决的数额,今后赵素振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后来,赵振英家人将赵素振和飞跃轮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赵素振已经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原告为被告书写了保证书,赔偿协议书与保证书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原告再向赵素振主张权利,既违背了双方之间的协议,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驳回。
飞跃轮胎公司与赵素振签订《窗口修补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赵素振所用人员由其自行安排。飞跃轮胎公司在承揽工作中并无过失,故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对飞跃轮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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