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爆胎致人耳聋被判赔数万元
一男子正在自家门前杀鱼,路过的农用车突然爆胎,冲出强大气浪,致其头和耳剧痛倒地。
事后,该男子将司机、车主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68万余元。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图片与此文无关)
2014 年10月3日下午,李某正在自家商店门前杀鱼。这时。韦某驾驶后推式农用车停在距李某约有10多米的农村道路上,下车到李某商店买矿泉水。
买完水,韦某驾车离开经过李某身边时,汽车轮胎突然爆胎,导致李某当时头痛欲裂,事后发现耳朵听力下降。
李某受伤后,于当年10月6日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耳爆震性聋,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李某在法庭上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给其46814.61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韦某(司机)、熊某(车主)连带赔偿。
被告韦某表示,愿按法律规定处理。同为被告的熊某则辩称,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第三被告,某投保公司认为,该车辆被保险人出险后,未及时向被告报案,违反法律规定。
其还表示,原告李某未提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也无任何证人证言,故对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某投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称,雇员(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其雇主即被告熊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经济损失各项合计46620.13元,其住院期间被告熊某已支付赔偿款11000元,熊某尚需赔偿原告剩余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5620.13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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