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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伤人 双方对簿公堂

日前,一起流动补胎爆胎伤人赔偿纠纷案,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被判决。

原告徐某系无证经营流动补胎个体户,与被告某汽修公司系合同关系。

2015年10月,徐某在为苏某货车卸胎过程中,胎内钢圈弹出,致徐某受伤,治疗花费37万余元。因损失未得到赔偿,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作为承揽方的徐某无证经营,在修胎过程中,未先对轮胎放气减压,致使轮胎爆炸,具有明显过错。

而汽修公司明知徐某无证经营,还将轮胎修理业务交给徐某完成,存在选任方面的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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