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轮胎打欠条三年未还钱
男子郭某,山西省陵川县人。被告袁某,山西省高平市人。
郭某在陵川县礼义镇某村,经营汽车配件电焊修理服务门市部。
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袁某3次在郭某的门市部购买轮胎,总价4590元。袁某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12月23日,向郭某出具3张欠条。
之后,郭某多次找到袁某要求还钱。袁某于2015年8月29日,归还轮胎款500元,尚欠4090元未还。
郭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轮胎钱4090元,并偿还利息。
对于原告所说买轮胎一事,包括购买轮胎的时间、地点、款项,袁某都认可。
袁某也承认自己确实打过欠条,不过他说是替别人购买的轮胎,欠条也是替别人出具的。
“谁受益,谁归还。”袁某说,原告应该向他人追要欠款。
法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轮胎,并出具3张欠条,二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袁某应付给郭某货款。原告要求归还轮胎款409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袁某所说应由他人归还,因没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双方就货款的支付期限及利息未做约定,对于原告提出的货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袁某偿还郭某欠款4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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