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方调解“锦湖”商标使用费
据韩媒报道,在收购锦湖轮胎这件事上,青岛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锦湖韩亚集团之间的谈判陷入僵局。
7月6日,以韩国产业银行(Korea Development Bank,KDB)为首的锦湖轮胎债权方,为谈判双方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他们表示,希望双方能够就“锦湖”的商标使用费达成和解,并提出商标使用费可定为锦湖轮胎年销售额的0.35%。
据悉,锦湖韩亚集团旗下的锦湖实业公司(Kumho Industrial Co.)拥有“锦湖”的商标权。
该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韩国产业银行发函并重申其条件,要求青岛双星必须向其支付商标的版权使用费,该笔费用按锦湖轮胎年销售额的0.5%计算,且必须连续支付20年。
这意味着“锦湖”商标的强制性使用期限从之前协定的5年延长至20年。
此前,青岛双星和锦湖韩亚在协定收购条件时表示,“锦湖”的商标使用费是该品牌轮胎年收入的0.2%,且青岛双星有权在5年后放弃使用这个商标。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轮胎世界网:“青岛双星不可能接受0.5%的条件,谈判目前应该处于僵局之中。”
在他看来,韩国产业银行这次给出居中方案,是想尽快完成收购,减少自身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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