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调停轮胎厂执行案件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当庭调解,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给予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300万元国家赔偿。
据悉,这笔赔偿起源于一场错误执行。
执行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
其中,丹东市轮胎厂属于欠款方。
在这起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了该轮胎厂6宗土地,嗣后判决其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
强制执行期间,丹东市相关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决定将这个轮胎厂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
随后,丹东中院解除土地查封。
但是,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后,4680万元出让款均被丹东市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
丹东益阳公司遂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丹东市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这个案件并组织公开质证。
质证期间,经过协商,丹东中院同意给予丹东益阳公司300万元国家赔偿。
同时,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之间的民事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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