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轮胎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8月17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对《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轮胎、氯碱、氮肥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其中,子午线轮胎外胎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轮胎产能的计算方法,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从2019年11月开始,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先后针对烧碱、轮胎等行业产能置换,起草了实施办法。
他们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年7月中旬,其又收到一些修改意见,并对《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时间表,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8月18日至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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